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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环境保护协会章程
第一章  总则

本协会宗旨:环境 服务 协调 自律 维权 监督 管理

第一条:
    本协会名称:中国环境保护协会,英文名称为: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sociation ,英文缩写为: chinaepa ; 以下简称:协会;

第二条:
    本协会是中国从事环境保护,绿色产业,环保产业,产品生产、科研、检测、经营及相关单位在平等、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国性、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;

第三条:
    本协会的宗旨:服务于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;致力于国际与国内环境保护事业的文化交流﹑学术交流、并进行调查研究、积极献技献策、提供技术咨询、推广科技成果、普及环境知识等,推动环境科学进步和环保事业发展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四条:
  本协会的业务范围
    (一)协调和规范从事环境保护,绿色产业,环保产业的各行业内企业的竞争行为,打击非法竞争,维护公平竞争,保护企业共同利益;关注环境保护 ;
    (二)组织从事环境保护,绿色产业,环保产业的编辑、出版、发行专业性报刊,向社会各界宣传本行业的发展情况,向社会推荐本行业产品的知名企业和品牌;
    (三)组织举办从事环境保护,绿色产业,环保产业的国际、国内展览会,开发专业市场,参与市场建设;
    (四)组织从事环境保护,绿色产业,环保产业的人才、技术、职业、管理、政策及法规培训,指导、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;
    (五)发展与从事环境保护,绿色产业,环保产业的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关系,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,代表行业参加国际行业相关组织和有关活动,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;
    (六)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从事环境保护,绿色产业,环保产业的行业技术、市场预测、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;
    (七)当好从事环境保护,绿色产业,环保产业的会员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,及时向企业传达本行业最新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,及时收集并反馈会员企业对政府的意见、建议和请求;
    (八)为会员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,需要有偿服务的项目可给予适当优惠;   
    (九)协调从事环境保护,绿色产业,环保产业的企业和个人与环保企业所需材料、设备、使用及其他相关商务的关系,协调环保行业制造、材料、设备及其他相关企业的关系,互通信息,互相交流,有利于推进新产品、新技术的发展;   
    (十)对从事环境保护,绿色产业,环保产业的行业执行标准制订和修订提出合理的建议;
    (十一)对从事环境保护,绿色产业,环保产业的会员做好每年的企业信息(包括:全国环保产业年度总产值、各环保相关企业年度实现的产值、各类环保产品生产的数量及产值)统计工作;
    (十二)开展对从事环境保护,绿色产业,环保产业的他有益于本行业的活动;
    (十三)承担政法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;

第三章  会 员

第五条:
    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;凡在中国境内(包括港、澳、台地区)从事环境保护,绿色产业,环保产业的设备、生产企业、科研、检测、营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加入本协会;

第六条:
  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   (一)单位会员资格
        1 、拥护本协会章程;
        2 、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;
        3 、在环保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;
        4 、遵纪守法,在经营过程中无不良纪录;
        5 、在政府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单位;
    (二)个人会员资格
        1 、拥护本协会章程;
        2 、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;
        3 、遵纪守法;
        4 、在从事环境保护,绿色产业,环保产业的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、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;

第七条:
   会员入会程序
    (一)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;
    (二)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入会条件讨论通过;
    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《会员证》;

第八条:
  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
    (一)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    (二)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
    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,享有本会提供的技术、信息和资料;
    (四)对本会工作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    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    (六)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;

第九条:
 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    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、行约,执行本会协议;
    (二)接受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,积极支持本协会各项工作;
    (三)积极向本协会反应行业情况,按要求提供有关的资料数据;
    (四)团结、诚信、自律,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;
    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第十条:
  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还《会员证》书;会员如果无故不
履行会员义务,且警告无效,协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;

第十一条:
 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;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十五条:
 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 ( 或会员代表大会 )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 ( 或会员代表大会 )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 ( 或会员代表大会 )负责;

第十六条:
  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    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    (二)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;
    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    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财务状况;
    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    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    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    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    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    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;

第十七条:
   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;

第十八条:
 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;

第十九条:
 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;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;

第二十条:
   常务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;

第二十一条:
   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,不定期召开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;

第二十二条:
    本会的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   (一)响应国家政策,政治素质好;
    (二)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    (三)最高任职年龄应不超过 70 周岁;
    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    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、刑事处罚;
    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第二十三条:
   本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;

第二十四条:
   本会的主席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;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 2/3 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;

第二十五条:
  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;

第二十六条:
    主席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 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    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落实情况;
    (三)检查、指导秘书处工作;
    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    (五)在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主席办公会议;

第二十七条:
  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 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    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    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    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    (五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;
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八条:
   本会经费来源:
    (一)会费:
        1、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 3000元;
        2、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8000元;
        3、推荐企业或推荐产品每年交纳费用 10000元;
        注:会员入会须填写申请表,并提供营业执照、产品说明书、生产许可证、商标及认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,以备建立企业档案库。

    (二)捐赠;
    (三)政府资助;
    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    (五)利息;
    
    其他合法收入;

第二十九条:
   本会按照本会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;

第三十条:
  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,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;

第三十一条:
   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;

第三十二条:
  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;

第三十三条:
   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;

第三十四条:
   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;
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五条:
  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;

第三十六条:
 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 15 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;
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

第三十七条:
   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;

第三十八条:
   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;

第三十九条:
   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;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;

第四十条:
   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;

第四十一条:
   本会解散或注销时剩余财产,归属本协会主管单位所有并由其确定财产去向;

第九章 附 则

第四十二条:
 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;

第四十三条:
  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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